2009/05/13

如何擬寫公文稿

如何擬寫公文稿
一、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:
(一)令:公布法律、發布法規命令、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。
(二)呈: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。
(三)咨:總統與立法院、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。
(四)函:各機關公文往復,或人民(團體)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使用。
(五)公告:各機關對公眾或特定之對象有所宣布時使用,一律使用通俗、簡淺易懂之文字製作。
(六)其他公文: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,例如:書函、開會通知單、簽、箋函、聘書等。

二、公文之書寫及辦理方式:
(一)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。
(二)公文製作一般原則: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,詞意清晰,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『簡、淺、明、確』之要求,並加具標點符號,字體一般用標楷體,不加粗。
(三)最常用的公文有:簽呈、函稿、公告等,說明如下:
1.簽呈分三段:主旨、說明、擬辦。 函稿分二段:主旨、說明。公告分三段:主旨、依據、公告事項(或說明)。如何擬寫公文稿
2.主旨:為全文精要,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,應力求具體扼要。
3.說明:當案情必須就事實、來源或理由,作較詳細之敘述時,加以說明。 (1)緣起(依據法令、裁示、年度工作計畫、前簽、會議決議等)。 (2)經過(協調)。 (3)處理說明(擬案)。 (4 )分析、比較:文字、附件。
4.擬辦(辦法):具體明確。(簽稿才有)如何擬寫公文稿
5.公文用語規定如下: (1)期望及目的用語:「請」、「希」、「查照」、「鑒核」或「核示」、「備查」、「辦理見復」、「照辦」、「轉行照辦」等。 (2)有隸屬關係之機關:上級對下級稱「貴」;下級對上級稱「鈞」;自稱「本」。 (3)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:上級稱「大」;平行稱「貴」;自稱「本」。 (4)行文數機關或單位,如於文內同時提及,可通稱為「貴機關」或「貴單位」。 (5)對機關、團體稱「全銜」或「簡銜」,如一再提及,必要時得稱「該」;對職員稱「職稱」。 (6)對個人一律稱「先生」、「女士」或「君」。如何擬寫公文稿
(四)凡擬辦公文,一般分為三種:先簽後稿、簽稿並陳、以稿代簽。 1.先簽後稿:制定(修正、廢止)法令、重大決策或興革、會商未獲結論及其他必須先行簽請核定之案件。 2.簽稿並陳:文稿內容須酌加說明或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等案件。 3.以稿代簽: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。
(五)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,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。如何擬寫公文稿
(六)擬稿注意事項如下:
1.避免過多的贅敬語,如:「敬」請 核示、「恭」請 鈞裁。
2.遣詞用句,要「簡淺明確」,不可模稜兩可。
3.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,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,得分為數文答復。
4.字跡力求清晰,不得潦草,如有添註塗改,應於添改處蓋章。如何擬寫公文稿
5.承辦人員應於公文稿中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。
6.文稿有1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,並於騎縫處蓋騎縫章或職名章,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。
7.附件請檢點清楚,隨稿附送。附件有2種以上時,請分別標以附件1、附件2、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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