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書流程的管理
一、文書流程管理乃機關(機構)組織所屬人員共同之職責,實施自我管理、文書稽催、時效統計分析及流程簡化等管理措施,以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及品質。
二、建立文書流程管理制度,指定單位或指派專人負責研訂文書流程管理作業及獎懲等相關規定,以作為文書單位、業務單位及專責管制單位執行之依據。
三、公文依規定時效處理,不得延誤或積壓,公文處理時限說明如下:
(一)普通件:不超過6天
(二)速件:不超過3天文書流程的管理
(三)最速件:隨到隨辦
(四)機密案件:一般用黃色公文夾,必須親自持會辦。
(五)來文訂有期限之公文,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。
(六)涉及政策、法令或需多方會辦、分辦,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,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,其處理時限,各單位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。
四、各級單位主管對所屬承辦之公文,應隨時檢查有無逾期之情事,予以督催,本身尤應注意公文品質及處理時限之遵守,若疏於督催致有貽誤時,應負共同責任。
五、公文處理時效,應定期檢討分析,簽報機關(機構)主管核閱,並視需要對重大或逾期案件,進行調卷分析。
六、機關(機構)得研訂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,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核,依據檢核結果,確實檢討改進,並辦理獎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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