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核案件應注意事項
一、複雜案件應附前案與原稿。
二、附表、附件須有明確之標示。
三、文稿整潔清晰,以便長官核閱。
四、附加標點避免遺漏與錯誤。
五、注意稿面空間,「一字不成行,抬頭不標點,簽章有定位,必須留給長官核奪之空間」(層級愈高,簽章的位置愈偏右)。
六、會稿時應考慮所會單位之多寡,如超過兩個以上單位,應使用會簽單,各單位所簽意見,如與原擬案有不同時,承辦單位應綜合協調各單位意見,取得初步共識後,重行簽陳核示。
給予各位承辦人(同仁)、各級農漁會暨農田水利會及一般民眾認識有關政府公文書的之格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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